《民法典》清晰界定“性骚扰”

       性骚扰不常明眼看见,但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社会的潜规则,而过去的法律对此却未能准确界定“性骚扰”,现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此作了清晰、准确的规定“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
机关、企业、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、受理投诉、调查处置等措施,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、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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